2月6日22时50分许,四川高速公安六分局四大队民警巡逻至G05京昆高速公路冕宁至泸沽方向2185Km处时,发现应急车道内停有一辆小车,未做任何安全措施,十分危险。
民警在做好后方安全警示后立即上前查看,发现驾驶人正躺在车内休息,车内充斥着浓浓酒气。随后,巡逻民警将其带至大队泸沽警务室,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经检测,驾驶人邓某某体内酒精含量56mg/100ml。
邓某某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82条第4项、第85条第1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之规定,邓某某将面临驾驶证记9分,罚款200元的处罚。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》 第22条第2款(第1种行为)之规定,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,邓某某将面临驾驶证记12分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,并处1000-2000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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